|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引资引项的积极性,加速宝兴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宝兴在全市率先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县委、县政府决定,对通过引资、引项为宝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党政干部除外,下同)、单位予以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
1、引进(争取)资金:单位或个人引进县外资金(设备、物资按实折算)。
2、引进县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投资者兴办独资企业。
3、引进(争取)项目:以项目为载体,主管部门或通过计划系统争取的国家项目和资金,资金指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直拔项目资金。
(二)奖励对象
凡为宝兴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做出了实际贡献的县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党政干部除外)均属奖励对象。
二、争取资金、项目的奖励
(一)县级部门、乡(镇)争取资金、项目的奖励采取评先进单位的办法。
1、评奖范围
县级部门、乡(镇)以单位名义,直接向上级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或与计划部门一道争取的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直拔项目资金,或者通过计划部门上报立项争取到的国家、省、市安排的项目,或者争取到的社会捐赠、援助等。
2、费用列支
在引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在引进的资金中列支的,就在引进的资金中列支;不能在引进的资金中列支的,则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列支费用不得超过5%,引资总额在100~500万元的列支费用不得超过2%,引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列支费用不得超过1%,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列支费用不得超过0.5%。
3、奖励设置
每年按引资数额、引资难度评选一等奖1名,奖金捌仟元;二等奖2名,奖金陆仟元;三等奖3名,奖金肆仟元。对招商引资局超额完成当年任务计划、财政业务部门协助引资引项当年成绩突出的,每年评选特别奖1-2名,奖金捌仟元。
4、奖金来源
奖金在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列支,由县政府兑现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的工作经费。
(二)个人(非党政干部)争取资金的奖励采取计提比例的办法。
非党政干部利用本人的社会关系为我县的部门、乡(镇)、企业引进无偿资金、社会捐赠、援助,且引资费用自理的,按20%计提奖金。
奖金由县招商引资局出通知,用资单位列支,奖励兑现给引资者个人,多人参与引资的奖励分配由引资者自行协商,不得重复和多头计奖。
三、牵线搭桥引进独资企业的奖励
(一)非党政干部的社会各界人士引进独资企业的奖励。
先到招商引资局签订"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协议",再以个人名义邀请县外投资者来我县考察兴办独资企业,企业在宝兴登记注册,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引资人员一次性2‰的奖励。奖金在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列支,由县政府兑现奖励。
(二)部门、乡(镇)引进独资企业的奖励。
从2004年起,对县直机关、乡(镇)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调整招商引资所占的总分比例,即由原来的6%调到10%,纳入年终对部门、乡(镇)的考核,从而鼓励先进。
四、申请奖励的材料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者:是争取资金、项目的,要以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县财政(银行)部门资金到位的凭证等作为计奖依据。是争取(引进)社会捐赠、援助的,要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到位证明、物资到位折价证明等作为计奖依据。是引进县外独资企业的,一是非党政干部个人引进独资企业的,要以县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注册资金证明,实物按实折价证明等作为计奖依据;二是部门、乡(镇)引进独资企业的,以每月上报的招商引资报表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奖励的兑现
奖金兑现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实施,其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必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县招商引资局递交申请兑奖报告,并附上第四条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凡属引进县外资金、设备、物资等,均以资金到位、设备进场、物资入库后,才能申报奖励。凡属引进项目的,待项目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申报奖励。
(三)县招商引资局在12月30日前对申请兑奖的单位(个人)按规定进行审查汇总,并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招商引资局签发兑奖通知书。
(四)获奖单位(个人)持县招商引资局签发的兑奖通知书到相关的单位、企业或政府部门领取奖金。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中共宝兴县委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04年9月22日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