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7-8-8
来源:宝兴县招商引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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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了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推进我县民营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大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深化认识,明确思路和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解放思想认识问题和观念转变问题。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极具潜力和活力的新增长点,要通过加快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将我县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产业优势,从而形成经济优势。近年来,我县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县民营经济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民营经济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率先在全市建成高水平小康宝兴的战略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开拓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牢固树立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民营经济就是为人民服务,保护民营经济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县域经济的观念。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一种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切实做到“思想上放胆,工作上放开,管理上放手,政策上放活”,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县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理直气壮地推动、坚定不移地支持。 

2、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线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毫不动摇地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切实解决平等待遇、权益保护和发展环境问题,着力建立诚信、担保、社会化服务三个体系,努力优化政策、法治、市场、政务、舆论五个环境,通过整合民间资本新发展一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通过公有企业改制转换一批,通过扶优扶强扶新壮大一批,大力提高民营经济增长的质量,培植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产业,用先进的民营理念、灵活的政策措施、务实的工作作风,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目标。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突出重点,积极扶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迅速提高,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今年五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平均每年递增25%以上,到2007年,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80%左右。民营企业的数量、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形成一批提供就业岗位多,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创汇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企业集群。 

4、发展民营经济要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在加快发展速度、扩大经济总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在搞好商品生产经营的同时,搞好资本运营,实现资本有效扩张;在发展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同时,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组建大企业集团,把科技型和资源型企业作为重点,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持色经济。 

二、优化环境,放手发展 

5、优化政策环境。 

(1)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参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允许跨行业经营,进行无经营范围的登记制试点。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投资人承诺三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经载明可申办设立。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登记条件还可进一步放宽,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3)减轻企业负担。要继续清理、减少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国家规定外,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6、优化市场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清理、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文件,做到一视同仁;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取消对民营企业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做法,鼓励、保护所有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7、优化法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干扰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企业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全面推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的办法,切实解决单项部署、多头指挥、重复检查的问题。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着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投诉中心,对损害民营企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监督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8、优化政务环境。 

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度。涉企职能部门要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责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互联审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全程式服务,无特殊情况,2—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9、优化舆论环境。 

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定期表彰诚信守法、社会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县委、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努力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创建特色园区。 

充分发挥我县大理石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灵关、中坝石材产业发展的基础,与经营城市战略相衔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打造以灵关、中坝为中心的汉白玉工业开发园区和以陇东、五龙为中心的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培育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链,发挥集聚效应。 

三、落实和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按照“放水养鱼”,培植税源的原则,对民营企业依法给予适当优惠。 

11、税收优惠。 

(1)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制度。按区域平衡管理办法,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健全财务制度;对达不到设置账薄条件,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薄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纳税人纳税申报可采用上门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允许民营企业正常的业务接待费、广告费、公益性事业捐款,按实进入成本费用,并在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 

(2)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四残”人员,按雅市发[200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投资新办的民营企业,凡符合国办发[2001]73号文规定鼓励产业的科技型、开发型、外向型、生产型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4)对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民营企业,经计经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可依法减免所得税5年。 

(5)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科技型企业。凡民营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经省科委、经贸委、国税局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5年内可享受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优惠。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符合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帮助申报。对列入国家扶持发展目录的高科技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供电和配电贴费、自来水设施增容费。 

(6)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西部大开发、技术改造等其它优惠政策。对在我县投资并经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确定优惠政策。 

(7)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生产企业,一是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二是财税部门在退税、奖励上要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外汇结算等工作。 

12、土地优惠。 

新办民营企业的用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供地;购买国有破产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享受当地国有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对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发生用途变更、土地权属变更和出租时,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乡镇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的,可维持原有用地方式;对进城落户并从事民营经济的农村人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将原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13、各种规费及其他优惠。 

(1)新办私营企业,各种行政性规费,除国家规定必须收取外,其他一律全免。 

(2)凡外来或农村进城创办个体、民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需要转户的,除工本费外,其户口由公安部门免费办理;需要申报评定职称的,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14、金融机构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对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有良好信誉的民营经济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扶持。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合理安排信贷规模,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产品生产和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抵押人所有财产或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经有关管理部门评估登记后可作抵押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15、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增强银企的互信和合作。县政府将根据自身财力出资参与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内各企业也可共同出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也可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创新企业的社会诚信评价方法,把工商部门一家评价变为政府牵头、经济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票否决式的评价方法,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含金量,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沟通银企合作桥梁。 

16、积极开展授信活动,加大融资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登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扶持范围,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县政府将安排30—5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骨干民营企业技改、科技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及创品牌奖励等。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股金融机构,增强其发展实力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解决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实现双盈双发展。 

17、拓宽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服务领域。鼓励金融机构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多种贷款业务,提供信贷、票据、理财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并就担保基金放大比例、贷款风险损失的分担等进行协商,发挥好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方面的保障作用,积极开拓信贷市场,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中间业务,帮助其提高运用资金的效率;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金融安全区的创建,营造一个良好金融秩序。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金融部门要充分履行主体职责,全社会要共同行动参与。 

五、加强产业引导,发展优势产业 

我县发展民营经济的最大优势在于资源,要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资源开发使用权取得方式,公开、公平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民营企业进行产业开发。 

18、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水电开发,发展高耗能产业。坚持按照“大中小微并举,国有民营一起上;不分所有制,不分市内外、县内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水电开发,公平竞争、竞价上网,走电冶结合的发展路子,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规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高耗能产业。 

19、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旧城改造、城市管网、道路、桥梁、商务中心和休闲会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 

20、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旅游产业。充分利用我县旅游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大的优势,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一个中心,两条环线”的旅游开发设想和高起点、大手笔规划运作的要求,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点、休闲渡假村、旅游纪念品、餐饮、娱乐等。 

21、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政府涉农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集中优化使用,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及仓库新增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留县部分可缓交3年。在农产品加工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民营企业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对整车鲜活农产品开通运销绿色通道,发放农产品运销绿色直通车证,3年内免收过路费。对出让给个体、民营企业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国有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减免土地出让金。从事生态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可延长到70年。停止征收农林特产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22、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针对我县大理石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板材加工、碳酸钙生产、雕刻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解决城镇就业和农民致富增收拓宽渠道。加强矿山科学建设,积极推进矿山科学开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延长资源的使用期。 

六、转变和激活内部机制,增强民营企业活力 

23、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整体素质。加强对民营企业主和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工商联(商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每年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市场经济知识和有关国家政策法律的学习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推荐优秀人才到高校深造,培育一批具备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召开民营企业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交流市场、产品信息和管理经验。 

24、深入内部机制创新,做大做强民营企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需要,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家族式、作坊式管理弊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原则和发展趋势,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加强核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指导民营企业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树立现代企业市场营销观念,创新市场营销手段,整合土地、机器设备、房产、人才等生产要素,加大制度、管理、技术创新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收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化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并允许经管理、技术、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入股,形成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和凝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开展各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密切合作,建立自己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25、激活人力资本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有效流动。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凡自愿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应民营企业要求,在下派干部锻炼时,可安排到民营企业协调帮助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收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各类技术人才提供服务。参在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事部门“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省级有突出贡献”、“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劳模”的推荐选拔范围。各类民营经济人才在培训教育、职称评定上同事业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26、树立法制观念,坚持诚信经营。民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信守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要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并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民营企业在积极参与扶贫等“光彩事业”,自觉把企业自身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率先建成高水平小康宝兴做贡献。 

七、加强监督检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7、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治乱减负工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司法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向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发放明白卡,规范收费行为,凡是收费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专用收费标据凭证亮证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管理的中介组织收取不应强制收取的费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将不定期发布公告或在电视上宣传。 

实行领导干部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企业评议部门制度。把部门、乡(镇)的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对部门的考评挂钩。 

28、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外地经验及本地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曝光,并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追究处理。大力营造亲商、尊商的氛围,使民营企业放心、放胆、放手地加快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管理服务工作 

29、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县委、县政府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发展预测、布局和规划。成立宝兴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协调和服务,负责统筹研究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重要问题,督促、考核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延续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核算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0、绝不允许假借上级部门督查督办或因部门利益而随意加大力度,以罚代法,违者将以破坏发展环境予以党纪和政纪处理。 

31、各职能部门和中介组织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坚决纠正“管理就是开会,检查就是沟兑,服务就是收费”的错误作法,树立政治意识、中心意识和发展意识,主动上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要以创新的思路和手段,研究和改进管理方式和指导服务方式,顺应我县加速加快发展大局,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创建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办事环境。 

3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党员的教育,加强对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条件成熟的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及妇女组织。 

33、鼓励企业依法自愿成立各种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职能和政府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防止企业间互相杀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4、把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纳入县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企业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同时作废。 

                                                                               中共宝兴县委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03年6月5日 (完)

  编辑:宝兴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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