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8-29
来源:宝兴县招商引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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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制度。按区域平衡管理办法,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健全财务制度;对达不到设置账薄条件,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薄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纳税人纳税申报可采用上门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允许民营企业正常的业务接待费、广告费、公益性事业捐款,按实进入成本费用,并在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  

(2)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四残”人员,按雅市发[200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投资新办的民营企业,凡符合国办发[2001]73号文规定鼓励产业的科技型、开发型、外向型、生产型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4)对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民营企业,经计经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可依法减免所得税5年。  

(5)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科技型企业。凡民营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经省科委、经贸委、国税局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5年内可享受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优惠。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符合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帮助申报。对列入国家扶持发展目录的高科技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供电和配电贴费、自来水设施增容费。  

(6)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西部大开发、技术改造等其它优惠政策。对在我县投资并经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确定优惠政策。  

(7)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生产企业,一是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二是财税部门在退税、奖励上要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外汇结算等工作。   (完)

  编辑:宝兴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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