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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减少合作医疗基金沉淀,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宝兴县于日前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宝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审定出台。
《宝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方案》是在原补偿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反馈“参合”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该方案将让“参合”群众得到更多、更方便的实惠,调动其“参合”积极性。调整后的新方案有以下“四大”惠民亮点:一是县外医疗机构不作专门定点,只要是城镇医保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作为“参合”农民看病就医后可以报销费用的医疗机构。县内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将逐步纳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二是按医院级别设定不同的补偿比,不再按费用段设定补偿比。剔除起付线和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后,乡镇卫生院报70%,县级医疗机构55%,县外医疗机构30%。三是提高中医药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程度。参合农民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中的中医药部分给予30%的二次补偿。四是视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肝硬化腹水、先天性心脏病等确立为大病二次补助病种。(唐德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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